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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驗收火災自動的報警系統?2018-08-15 16:07
(1)建筑物內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控制設備,必須調試開通正常,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系統驗收應是綜合性驗收。驗收時應對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和各種消防控制設備,以及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等進行全面驗收。 (3)驗收前,建設單位在消防設備竣工后應正式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申請驗收報告,并送交下列技術資料: ①填寫系統竣工情況表; ②有關消防設備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③隱蔽工程安裝技術記錄; ④調試開通報告; ⑤管理操作維修人員登記表。 (4)在進行系統驗收時。消防監督機構應先對消防設備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其復查結果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在復查時,消防監督機構也可會同當地施工質量監督部門一起進行。末經過施工質量復查或對復查中提出的問題未經整改的工程,不得進行功能驗收。 (5)建設單位在系統驗收前必須配備好管理維修人員,對于未配備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的管理維修人員的工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不予驗收。 (6)施工質量檢查合格后,消防監督機構對系統功能進行抽查驗收,各種消防設備的抽查情況及結果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使用規范中關于系統功能抽查驗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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